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天津市国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保国有公务用车处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市管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4〕25号)及天津市国资委有关要求、《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产交易规则》、《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小宗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二手车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以动态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转让方选择天津产权其他平台的,适用于所选平台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各类参与主体需在交易平台注册账户,完成实名认证,并确保账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交易资金应当通过天津产权统一结算。
第五条 天津市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转让公务用车、业务用车及其所有其他车辆(统称“二手车”)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 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天津产权的相关规定,在天津产权公开挂牌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参与天津产权二手车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八条 “二手车”是指能够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国有产权机动车,在天津产权二手车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九条 “动态报价”是指自二手车资产转让信息公告发布之时起,竞买人即可在标的有效报价期内通过交易平台竞争受让标的的行为。
第十条 “意向受让方”是指拟参与竞价活动,但尚未取得报价资格的依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竞买人”是指在交易平台注册并缴纳了保证金,从而获得二手车交易资格的意向受让方。
第十二条 “受让方”是指以最高有效报价竞得二手车标的的竞买人。
第十三条 “注册账户”是指转、受让方在交易平台注册的交易账户,用于参与交易平台交易活动。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一节 受理车辆转让申请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具有标的资产(以下简称“标的”)的处置权,保证可以合法转让,并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标的不得转让。
第十五条 标的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天津产权负责承担。转让方向天津产权提交转让标的登记申请,天津产权自接到申请材料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天津产权予以接收登记。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天津产权将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补充。
第十六条 转让方按照交易平台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即可录入有关转让信息,并上传电子文档材料,材料应包括:
(一) 转让方主体证明材料;
(二)权属证明文件及展示资料(图片或视频等);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评估报告》或标的定价材料;
(五)内部决策文件;
(六)有效的批复文件;
(七)天津产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让方应对转让信息内容及文档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节 车辆评估
第十七条 转让方与二手车交易市场指定的评估机构办理标的委托评估手续,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转让方向二手车市场递交车辆手续,由二手车市场进行标的转让的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通过二手车市场车辆手续审核后,转让方按照二手车市场要求将车辆集中至指定地点,车辆封存。
第二十条 二手车市场外检负责人现场验车并对车辆手续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转让。
第三节 发布转让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已完成评估并具备转让资格的车辆,评估机构向转让方提供车辆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天津产权对转让方信息及转让方提供的车辆评估报告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布转让信息。
第二十三条 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天津产权于3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信息通过平台进行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 转让信息公告起始日自平台发布之日起计算。二手车交易转让信息公告期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转让信息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变更公告内容后重新进行公告。对于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挂牌的,信息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节 意向受让方注册、竞价
第二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在交易平台注册需绑定其名下有效银行账户, 该银行账户是交易资金支付的唯一途径。
第二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符合信息公告条件并足额缴纳保证金后成为竞买人,即可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报价。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可抵交易价款。
第二十七条 转让信息一经平台发布,竞买人即可通过平台进行竞价,报价前须详细阅读《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二手车交易动态报价须知》。
第二十八条 在转让信息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可在转让信息公告指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看车,现场看车工作由二手车市场负责接洽。
第二十九条 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一般自信息公告发布之时起计算,且不少于信息公告时间。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2分钟。动态报价活动的起始价即为项目转让底价。
第三十条 动态报价活动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该次动态报价活动所设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自由报价期内,各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即成为当前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动态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第五节 成交确认与资金结算
第三十一条 确定受让方后,天津产权即通过交易平台向交易双方发送结果通知。天津产权将于动态报价结束后的下1个工作日向除受让方外具备划转条件的竞买人原路径返还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转让方应于动态报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天津产权支付服务费。
第三十三条 受让方应于动态报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价款和服务费。受让方完成支付后,交易双方应按照信息公告履行交割程序。
第六节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四条 交易双方按照天津产权的收费标准支付全额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天津产权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车辆交易凭证》。具备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天津产权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账户内。
第三十五条 交易双方应及时办理标的过户手续,二手车市场可根据交易双方实际情况,提供车辆过户的相关服务。
第七节 车辆报废
第三十六条 对于拟进行报废处置的车辆,转让方可通过天津产权入库回收单位进行比选确定回收单位或通过天津产权二手车交易平台公开挂牌招选回收单位。通过天津产权二手车交易平台公开挂牌的,须向天津产权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方主体证明材料;
(二)权属证明文件及展示资料(图片或视频等);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评估报告》或报废鉴定依据材料;
(五)内部决策文件;
(六)有效的批复文件;
(七)天津产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违约情形及责任承担
第三十七条 转让方出现包括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天津产权及受让方有权向转让方追索相关损失,一般不高于标的评估价的30%:
(一)因转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提交的标的信息与标的实物不符而引起交易争议的;
(二)在标的竞价期或出具《车辆交易凭证》前,自行转让或另行委托第三方转让的;
(三)影响交易的其他违约行为。
转让方应在资产交割期妥善保管标的资产,并保证对其转让的标的拥有处置权,不存在妨碍交付的情形。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双方交割不能完成,受让方有权按照保证金数额向转让方追索相关损失,并由转让方承担受让方向天津产权交付的服务费。
第三十八条 受让方出现包括以下违约情形之一的,天津产权取消其对该标的的受让资格,并扣除其受让标的对应的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
(一)自成交日期次日起,未在3个工作日内按竞价结果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全额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手续的;
(二)影响交易的其他违约行为。
意向受让方可以对标的进行现场看样,但无论是否现场看样,意向受让方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报价即视为认可该现状,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动态报价方式、不了解标的现状与挂牌信息不符等为由,拒绝受让或拒绝付款;因受让方原因无法履行交易程序的,转让方有权向天津产权申请重新实施有关交易活动,并有权向意向受让方追偿损失。
第五章 免 责
第三十九条 交易平台中所发布的标的相关信息,仅供竞买人参考,发布信息与实物不符的,以实物为准,天津产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条 标的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天津产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状况改变的;
(二)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技术)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网络竞价中断或竞价结果异常的;
(三)因转让方过失而导致标的状况改变、丢失等情况的;
(四)因受让方未了解当地车辆交易及过户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造成车辆无法过户的;
(五)因交易中止或终结而引起争议的。
第四十一条 其他适用于交易平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免责条款,同样适用于天津产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非国有公务用车或非本市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处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对二手车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与《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小宗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约定的内容,参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小宗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施行的《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处置国有车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