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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小宗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
时间:2022-3-10 16:08:00 作者:天津产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进行的一定金额以下实物资产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产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类参与主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天津产权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天津产权小宗实物资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以动态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转让方选择天津产权其他平台的,适应于所选平台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各类参与主体需在交易平台注册账户,完成实名认证,并确保账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小宗实物资产交易资金应当通过天津产权统一结算。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小宗实物资产”是指转让底价不高于100万元(含)的资产,资产种类包括办公用品、原材料、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构筑物等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动态报价”是指自小宗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公告发布之时起,竞买人即可在标的有效报价期内通过交易平台竞争受让标的的行为。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拟参与竞价活动,但尚未取得报价资格的依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九条  本规则所称“竞买人”是指在交易平台注册并交纳保证金,获得转让标的报价资格的意向受让方。

第十条  本规则所称“受让方”是指以最高有效报价竞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交割期”是指自天津产权向交易双方发送资产交割通知日起至信息公告规定的资产交割完成日止。如交易平台发布的转让信息公告另有约定,以信息公告为准。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一节 受理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具有小宗实物资产(以下简称“标的”)的处置权,保证可以合法转让,并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转让。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转让方应符合其所属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并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相关工作程序后进行,首次进行信息公告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企业按规定程序决策的资产定价结果。

第十三条  转让方通过交易平台向天津产权提交申请材料,天津产权接到申请材料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天津产权予以接收登记。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天津产权将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补充。

第十四条  转让方按照交易平台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即可录入有关转让信息,并上传电子文档材料,材料应包括:

 (一)权属证明文件及展示资料(图片或视频等);

(二)有效决策文件;

(三)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应提供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转让内部管理制度及资产定价材料;

(四)天津产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让方应对转让信息内容及文档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节 发布转让信息公告

第十五条  天津产权完成转让登记后,交易平台将发布转让信息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起始日期以天津产权发布的信息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小宗实物资产转让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标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基本情况;

(二)报价期限、转让底价、保证金设置、展示期、现场看样要求、付款方式和期限、资产交割期等;

(三)标的照片、说明等;

(四)其他需要转让方说明的事项。

转让方应合理设置保证金,明确保证金的金额和处置方式。保证金金额一般为转让底价的30%。

第三节 竞买报价

第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在交易平台注册需绑定其名下有效银行账户, 该银行账户是交易资金支付的唯一途径。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符合信息公告条件并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成为竞买人,即可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报价。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可抵交易价款。

第十九条  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一般自信息公告发布之时起计算,且不少于信息公告时间。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2分钟。动态报价活动的起始价即为项目转让底价。

第二十条  动态报价活动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该次动态报价活动所设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设定的加价幅度一般不高于转让底价的2%。

自由报价期内,各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即成为当前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动态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第四节 成交与资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  确定受让方后,天津产权即通过交易平台向交易双方发送结果通知。天津产权将于动态报价结束后的下1个工作日向具备划转条件的竞买人原路径返还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转让方应于动态报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天津产权支付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受让方应于动态报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价款和服务费。如受让方未按规定支付天津产权服务费,天津产权可从保证金中优先扣除服务费。受让方完成支付后,天津产权将通过交易平台向交易双方发送资产交割通知,交易双方应按照信息公告履行交割程序。

第二十四条  受让方完成交易价款支付,且交易双方完成服务费支付后,天津产权将出具电子交易凭证。天津产权将于交易凭证出具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向转让方划转交易价款。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且符合划款条件的天津产权按约定办理划款手续。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转让方应在资产交割期妥善保管标的资产,并保证对其转让的标的拥有处置权,不存在妨碍交付的情形。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双方交割不能完成,受让方有权按照保证金数额向转让方追索相关损失,并由转让方承担受让方向天津产权交付的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标的进行现场看样,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报价即视为认可该现状,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动态报价方式或不了解标的为由,拒绝受让或拒绝付款;因受让方原因无法履行交易程序的,转让方有权向天津产权申请重新实施有关交易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为加快交易进行,如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出现,但转受让双方责任界定不清,转让方有权向天津产权申请重新实施有关交易活动,但须以承担重新实施交易活动可能导致的其他方损失为前提,其他方损失按有权界定部门的生效文书或各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为准。

第二十八条  天津产权受理转让方重新实施交易活动的,将对原交易活动作出终结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天津产权依据本规则组织交易活动,不构成对小宗实物资产及交易双方的任何保证及承诺,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各方主体资格、交易权限完整、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和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

第三十条   各参与主体应对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安全负责,该账户在交易平台实施交易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其真实意愿。相关人员应对参与交易活动获得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对泄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技术)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网络竞价中断或竞价结果异常的,由天津产权与转让方协商后,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同时天津产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涉及优先购买权、对意向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或初始挂牌价格100万元以上但降价后不高于100万元的项目,不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十三条  交易双方及与小宗实物资产转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参照天津产权关于争议调解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小宗实物资产交易的中止和终结,参照天津产权关于中止和终结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交易双方可自主选择具有天津产权经纪会员资质的机构或天津产权为其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对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天津产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践,对本规则进行解释、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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