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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业择优确定投资方操作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1-5-31 10:05:00 作者:天津产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进行的择优确定投资方活动,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资企业及转让方通过天津产权实施增资或转让行为时,确需以择优方式确定投资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择优方是指增资企业或转让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择优确定投资方是指企业择优方以单独或组合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择优确定投资方的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意向投资方,是指接受并符合信息公告公布的相关条件,并自愿通过天津产权参与增资或转让活动的主体。

意向投资方获得资格确认并依照信息公告的要求缴纳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

第六条 企业择优方在向天津产权申请发布信息公告时,应在其提交的信息公告中明确择优确定投资方的方式及主要内容。

第七条 企业择优方应按所选定的择优方式制定择优方案。当合格意向投资方产生且符合择优确定投资方的条件时,企业择优方应根据本办法和择优方案开展择优确定投资方的活动。

第八条 天津产权对择优确定投资方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

第九条 择优确定投资方活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竞价操作流程

第十条 天津产权是竞价活动的组织者,为竞价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采用竞价方式确定投资方的,企业择优方应明确竞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的方法、确定投资方及其交易数量的规则等内容。

第十二条 竞价方式分为一次报价和多次报价。

一次报价是指合格意向投资方按照信息公告规定的要求,在天津产权通知时限内进行一次报价,由企业择优方依照相关规定对投资方、交易价格及其交易数量等进行确认的竞价方式。

多次报价是指合格意向投资方按照信息公告规定的要求,在天津产权通知时限内登录天津产权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由企业择优方依照相关规定对投资方、交易价格及其交易数量等进行确认的竞价方式。

第十三条 天津产权在收到企业择优方书面确认结果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择优结果通知参加竞价活动的全部合格意向投资方。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投资方的,企业择优方应在择优方案中明确意向投资方响应文件的内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谈判小组的组成方式及其评审规则、谈判要点、谈判程序;竞争性谈判启动及终止的条件等内容。

第十五条 在择优方案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天津产权负责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企业择优方代表及专家组成,成员为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专家人选应当从天津产权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产生。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企业择优方可以推荐专家,经天津产权审核同意后确定为谈判小组专家。

按照本办法产生的专家人选与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专家人选回避的,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产生专家人选。

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天津产权组织下共同投票推选一位成员为组长,负责谈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在谈判活动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无故退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职的,按照该名成员之前产生的方法另行增补;

(二)对合格意向投资方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核;

(三)根据择优方案与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谈判;

(四)根据谈判情况进行评议,小组成员应独立发表评审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编写谈判评审报告;

(六)对谈判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合格意向投资方根据择优方案要求制作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中相关数据和证明材料须详实、准确,并在择优方案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天津产权,响应文件一经提交不得更改。对逾期提交响应文件的,或者非合格意向投资方提交响应文件的,天津产权不予接收。合格意向投资方应对其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合格意向投资方递交的响应文件在谈判开始前由天津产权统一管存。评审完成后,响应文件正本由天津产权存档。

谈判小组组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天津产权与各合格意向投资方约定谈判时间。

各合格意向投资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谈判当日由谈判小组统一开封。

第十九条 谈判小组应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未实质性响应择优方案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第二十条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合格意向投资方对响应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谈判小组要求合格意向投资方澄清或说明响应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二十一条 合格意向投资方对响应文件作出澄清或说明的,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二条 谈判小组全体成员应当集中与合格意向投资方分别或同时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合格意向投资方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二十三条 谈判小组与各合格意向投资方的谈判程序、内容须根据择优方案进行。天津产权负责签到登记、会议记录,每次谈判均应当场形成谈判纪要,由全体谈判小组成员及合格意向投资方谈判代表签字。上述材料应在谈判结束后由天津产权存档。

第二十四条 谈判期间,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合格意向投资方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谈判情况提交最终报价(含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及其他承诺等内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视为自动退出本次增资或转让活动。最终报价是合格意向投资方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情况进行集中评议并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二)获取响应文件的合格意向投资方名单和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三)谈判时间、谈判记录和说明,包括对合格意向投资方的资格审查情况、响应文件评审情况、对谈判情况的分析评价、报价情况等;

(四)择优投资方建议名单及理由。

第二十六条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谈判小组一般在编写完成评审报告即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递交天津产权,天津产权在收到评审报告即日起2个工作日内递交企业择优方。

第二十八条 企业择优方应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依照相关规定对投资方、交易价格及其交易数量等进行确认,并将择优确认结果及评审报告递交天津产权。

第二十九条 天津产权在收到企业择优方书面确认结果及评审报告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择优结果通知参加竞争性谈判活动的全部合格意向投资方。

第四章 综合评议操作流程

第三十条 采用综合评议方式确定投资方的,企业择优方应在择优方案中明确综合评议分值体系、确定投资方及其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的规则、综合评议启动及终止的条件、综合评议的时间和程序安排等内容。

综合评议分值体系由权重指标和指标分值构成。

权重指标一般包括投资方基本情况、报价、综合能力、发展影响力等方面,具体内容根据企业择优方实际需求设定。权重指标一般应采用定量指标,确需采用定性指标的,该定性指标应明确、客观、易判断、具有操作性。

第三十一条 在择优方案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由天津产权组建综合评议小组。综合评议小组由企业择优方代表及专家组成,成员为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综合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专家人选应当从天津产权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产生。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企业择优方可以推荐专家,经天津产权审核同意后确定为综合评议小组专家。

按照本办法产生的专家人选与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专家人选回避的,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产生专家人选。

综合评议小组成员应当在天津产权组织下共同投票推选一位成员为组长,负责综合评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综合评议小组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合评议小组成员不得无故退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职的,按照该名成员之前产生的方法另行增补;

(二)对合格意向投资方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核;

(三)独立进行评议,对评议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评议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合格意向投资方根据择优方案要求制作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中相关数据和证明材料须详实、准确,并在择优方案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天津产权,响应文件一经提交不得更改。对逾期提交响应文件的,或者非合格意向投资方提交响应文件的,天津产权不予接收。合格意向投资方应对其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响应文件主要包括根据择优方案中设定的权重指标制定的竞投方案(含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及其他承诺等内容)、合格意向投资方的有关资格文件等。其中,响应文件应与择优方案中设定的权重指标一一对应,响应文件中的交易数量应与登记投资意向时填报的交易数量相一致。

第三十四条 合格意向投资方递交的响应文件在综合评议开始前由天津产权统一管存。评审完成后,响应文件正本由天津产权存档。

天津产权依照择优方案组织综合评议小组进行集中评议。

各合格意向投资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评议当日由综合评议小组统一开封。

第三十五条 综合评议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未实质性响应择优方案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综合评议小组成员应根据择优方案设置的权重分值体系,对有效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定,形成综合评议分值。

第三十七条 综合评议小组成员独立评定结束后,由综合评议小组组长对各成员的综合评议分值进行汇总,形成综合评议分值清单并由综合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若出现合格意向投资方分值相同的情况,由综合评议小组与企业择优方共同商定解决方案并向天津产权备案。

综合评议完成后,综合评议小组将综合评议分值清单递交给天津产权,天津产权在收到综合评议分值清单即日起2个工作日内递交企业择优方。

第三十八条 企业择优方应在收到综合评议分值清单后,依照相关规定对投资方、交易价格及其交易数量等进行确认,并将择优确认结果及综合评议分值清单递交天津产权。

第三十九条 天津产权在收到企业择优方书面确认结果及综合评议分值清单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择优结果通知参加综合评议活动的全部合格意向投资方。

第五章 专家职责

第四十条 参与择优活动的专家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择优方案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审核和独立评审。

第四十一条 专家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择优选择投资方结果的,取消其天津产权专家库的专家资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未按照择优方案及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收受企业择优方、投资方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以专家身份从事有损天津产权公信力的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采用组合择优方式确定投资方的,天津产权可协助企业择优方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合理设置择优方式的组合模式。

第四十三条 其他类交易项目涉及择优的相关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参与择优确定投资方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对参与择优活动而获得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对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择优方案及天津产权相关交易规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天津产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践,对本办法进行解释、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7月31日实施的《企业择优确定投资方操作实施办法(试行)》(津产权综字(2017)51号)同时废止。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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