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业务实际需求,发挥各类专家在产权交易业务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服务企业择优确定投资方。完善专家遴选制度,为保障规范开展择优评审工作,推进天津产权择优评审专家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来源于国内法律、财务、金融、投资机构、企业管理、行业协会等行业领域,工业、农业、商业等经济实体领域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并经过天津产权相关流程确认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家管理工作,按照广泛参加、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天津产权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开展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咨询服务、评估评价等活动,需要专家进行相关评审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天津产权对专家负有管理职责:
(一)相关制度的制定,对专家组织管理的协调工作;
(二)专家征集、专家申报的审核、资格确认及使用;
(三)专家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理;
(四)对专家动态信息的管理;
(五)其他专家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资格确认
第六条 天津产权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通过公开选聘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专业人员成为择优评审专家。择优评审活动,选择专业对口的专家参与择优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及以上年限,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则,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违纪违法或不良行为记录;
(四)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且能够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如果本人提出续聘申请,有身体健康证明,能胜任评审工作,且为评审工作所需要专业的,经天津产权审核后可以续聘。
(五)熟悉择优评审活动的法律法规,能胜任择优评审工作并接受天津产权的管理和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督,并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
(六)天津产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针对评审专家涉及特殊行业或特殊专业的具有一定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以上的人员,职称和年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经天津产权审核后,方可成为天津产权择优评审专家。
第九条 评审专家的选聘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的,应当先征得当事人同意。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申请承诺书、单位推荐表等相关资料)。天津产权经纪会员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第十条 评审专家资格确认程序:
(一)公开征集。天津产权根据择优评审工作需要,不定期在天津产权网站、公众号等媒介发布择优评审专家选聘公告,征集专家;
(二)资格申请。评审专家如实填写《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项目评审专家推荐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提到天津产权。专家资格申请常年受理;
(三)资格审核。由研究发展部进行初审,由产权交易部、市场一部、市场二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会签,对申请专家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四)经审核对确认后专家,按照相关流程,对专家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出专家资格:
(一)因超龄、健康等个人原因不适宜参加评审活动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因工作性质、环境等导致与天津产权产生实质性业务交集的;
(四)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资格退出程序:
(一)由研究发展部进行相关信息核实,由研究发展部进行发起,经产权交易部、市场一部、市场二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会签,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专家资格予以取消;
(二)经审核对退出资格的专家,按照流程,通知本人;
(三)天津产权予以退出资格的专家,不得以天津产权专家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择优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天津产权相关制度、规则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择优评审项目的评审权;
(三)对择优投资方及其认购数量、增资价格的表决权;
(四)按天津产权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择优评审劳务报酬;
(五)天津产权制度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择优评审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个人资料,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遵纪守法,严格遵守产权交易各项相关规定,杜绝市场操作行为;
(三)为择优评审活动提供真实、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
(四)严格遵守择优评审工作纪律,不向外界泄露择优评审情况和商业秘密;
(五)发现择优评审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天津产权报告并加以制止;
(六)配合天津产权处理相关市场主体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七)天津产权制度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天津产权对所掌握的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专家的使用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随机抽取专家是指根据择优方案设定的专家相关条件,从符合该条件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专家。
第十七条 专家抽取程序:
(一)设定条件。按择优方案中使用专家的要求,设置抽取专家条件,由组织择优评审活动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抽取专家。设定专家抽取条件后,由天津产权交易部随机抽取,由组织择优评审活动经办部门和研究发展部监督抽取过程,并填写《抽取专家记录表》。 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三)确定专家。抽取专家后,由组织择优评审活动经办部门通知专家本人,获取其参会信息,确定专家名单。若确定专家未能参会出席,则由次位候补专家代替。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递交择优响应文件截止日前三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十九条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使用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当出现与参与择优项目交易各方及项目主体的决策管理层有近亲属关系、五年内与项目意向投资方曾有工作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等情况的,专家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一条 天津产权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在担任评审专家期间,如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专业领域、通讯联络以及与评审工作的利害关系发生变化时,评审专家本人应及时告知天津产权,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其中,职称和执业资格发生变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项目开展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当事人询问的;
(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在参加择优评审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二)严重损害企业方、合格意向投资方正当权益的;
(三)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未经同意,泄漏择优评审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五)私下接触或收受合格意向投资方或者择优项目中其他主体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六)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或一年以上评审资格(具体视违规情况而定)。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天津产权工作人员在抽取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天津产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践,对本办法进行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择优评审专家管理考评办法(试行)》(津产权发[2018]8号)、《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择优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津产权发【2021】3号)废止。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 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