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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4-8-23 15:23:00 作者:天津产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天津产权”)进行的资产转让动态报价行为,依据《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产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产权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资产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态报价,是指天津产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资产转让标的信息在天津产权网站进行发布,信息一经在天津产权网站发布,竞买人即可在标的的有效报价期内通过天津产权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结束后最高有效报价者成为该标的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拟参与动态报价活动,但尚未获得受让资格确认的依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以最高报价竞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

第四条  资产转让动态报价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一般自信息披露公告发布次工作日零时起至信息发布期满次日起第2个工作日的上午10时止;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一般不少于60秒。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披露公告的期限,资产交易转让信息公告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国有资产交易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按照公告中的约定延长公告时间或在变更公告内容后重新进行披露。对于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在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的,转让方可按照《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约定延长信息披露期限;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转让工作程序。未在《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中明确延长信息披露期限的,信息披露期满后该项目自动终结。

第七条  天津产权是动态报价活动的组织者,为动态报价提供交易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动态报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委托经纪会员的,经纪会员应当为委托方提供有关动态报价的业务咨询、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天津产权执行相关规则,协调处理在动态报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动态报价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  转让方选择通过动态报价方式进行资产转让的,在提交《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动态报价)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的同时,应当提交拟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样本。

转让方须在《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动态报价)中明确列示该资产转让项目设定的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时间、加价幅度及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等内容。

第九条  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转让资产的项目,转让方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第十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限内,可以自行或通过具有天津产权经纪会员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向天津产权提出受让申请,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意向受让方应当同时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提交签署的《动态报价承诺函》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对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齐全性、合规性进行核实,经纪会员未尽到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转让资产的项目,交易双方均应当接受并遵守天津产权关于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以下简称“《动态报价须知》”)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天津产权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并确认保证金到账之日后,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核,并向意向受让方发出《动态报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十三条  获得受让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随即成为竞买人。竞买人凭借有效的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第十四条  动态报价的起始价不得低于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动态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该次动态报价活动设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自由报价期内,各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在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报价方成为该次动态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第十五条  各竞买人应当在动态报价活动期间内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应价。各竞买人均未应价的,应当根据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和《动态报价须知》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涉及相关权利人未放弃优先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动态报价须知》的有关内容确定受让方。

第十七条  天津产权在确认受让方后,向受让方出具《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

《动态报价承诺函》及《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是《资产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天津产权在确定受让方后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天津产权不承担相关责任,有权中止或终结该标的动态报价活动:

(一)动态报价系统因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动态报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导致动态报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采取中止或终结动态报价活动的。

第十九条  天津产权作为资产转让动态报价活动的组织方,有权对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受让方、经纪会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追究。

第二十条  动态报价一经实施,转让方原则上不得中止或终结动态报价活动,如确需中止或终结的,则应承担有此行为带来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非国有资产转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公车交易动态报价行为,按照天津产权关于处置二手车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天津产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践,对本办法进行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相关规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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