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规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进行的各类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收费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包括国有产(股)权转让、国有资产转让、国有企业增资等交易业务。
第三条 国有产(股)权转让业务按照如下标准收取基础服务费:
(一)国有产(股)权转让协议成交的,天津产权采用分段递减累计法按(表一)标准计算,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基础服务费,凡单向单笔基础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费。
(表一)
成交金额 | 差额计费率(%) |
1000万以下 | 0.2 |
1000万以上1亿以下 | 0.1 |
1亿以上10亿以下 | 0.05 |
10亿以上30亿以下 | 0.045 |
30亿以上50亿以下 | 0.02 |
50亿以上100亿以下 | 0.01 |
100亿以上 | 不计费 |
(二)国有产(股)权转让竞价成交的,天津产权按照如下标准计算收取基础服务费。
转让方:按照如下标准之一计算:
1.成交金额中的转让底价部分采用分段递减累计法按(表一)标准计算,超出底价部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4%且不高于9%的标准计算,合并收取,凡单笔基础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费。
2.按照不高于成交金额5%的标准计算,凡单笔基础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费。
受让方:按照不高于成交金额5%的标准计算,凡单笔基础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费。
第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业务按照如下标准收取基础服务费(包括协议转让、竞价等方式成交的):
(一)转让方:按照如下标准之一计算:
1.成交金额中的转让底价部分采用分段递减累计法按(表二)标准计算,超出底价部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4%且不高于9%的标准计算,合并收取,凡单笔基础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费。
(表二)
底价部分金额 | 差额计费率(%) |
1000万以下 | 0.2 |
1000万以上1亿以下 | 0.1 |
1亿以上10亿以下 | 0.05 |
10亿以上30亿以下 | 0.045 |
30亿以上50亿以下 | 0.02 |
50亿以上100亿以下 | 0.01 |
100亿以上 | 不计费 |
2.按照不高于成交金额5%的标准计算,凡单笔基础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费。
(二)受让方:按照不高于成交金额5%的标准计算,凡单笔基础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费。
第五条 国有企业增资业务按照如下标准收取服务费:
(一)国有企业增资业务以成交金额为基础,采用分段递减累计法,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基础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表三)
成交金额 | 差额计费率(%) |
13亿以下 | 0.1 |
13亿以上 | 0.05 |
注:凡单向单笔基础服务费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收费。
(二)天津产权或其会员为交易活动各参与方提供下列增值服务时,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如下标准计算收取增值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表四)
增资企业 | 投资方 | ||
服务项目 | 收费标准(%) | 服务项目 | 收费标准(%) |
业务咨询代办 | 0.1-0.5 | 业务咨询代办 | 0.1-0.5 |
方案设计 | 0.2-1 | 项目筛选 | 0.2-1 |
项目推介 | 0.2-1 | 投资价值分析 | 0.2-1 |
尽职调查 | 0.5-1.5 | 尽职调查 | 0.5-1.5 |
交易策划 | 1-3 | 交易策划 | 1-3 |
择优遴选 | 不高于1.8 | 择优遴选 | 不高于1.8 |
其他 | 双方协商确定 | 其他 | 双方协商确定 |
注:凡单笔增值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费。
第六条 国有产(股)权转让、国有资产转让等其他类型业务的增值服务费按照(表四)标准收取。
第七条 资产出租业务,天津产权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年平均租金的5%的标准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基础服务费。
第八条 按有关规定各类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可采取非公开转让、增资、无偿划转等方式交易的项目,天津产权向委托方收取2000元基础服务费。
第九条 国有公务用车处置业务中,以动态报价方式成交的按照不超过成交金额5%的标准收取基础服务费。
第十条 其他国有类型项目的基础服务费按照上述资产转让业务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非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未有规定的可按照相关协议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特殊项目的收费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相关服务费一般于交易双方签约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相关金额中的“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产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办法(试行)》(津产权综字【2017】55号)及《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央企交易服务收费办法(试行)》(津产权综字【2017】57号)同时废止。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