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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常见问题
时间:2019-7-26 14:34:16 作者:天津产权

1、信息披露的方式及时长有何要求?

答: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2、信息正式披露最长有多久?

答: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3、在披露期间,转让方能否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内容?

答: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4、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应如何操作?

答: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5、降低转让底价再次进行信息披露时需要注意哪些?

答: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6、产权转让能否设置受让资格条件?

答: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7、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行为时,是否必须委托会员代理?

 答:非必须,交易中心可直接受理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交易主体也可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委托交易中心经纪会员办理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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