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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操作细则
时间:2021-5-31 10:25:00 作者:天津产权

第一条 为规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信息预披露申请、受理和发布等行为,根据《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转让信息预披露是指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应当进行信息预披露的,可在产权直接持有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通过天津产权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涉及需要履行最终批准程序的,应当进行相应提示。

第三条 转让方可委托具有天津产权经纪会员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条 转让方委托天津产权公开发布产权转让预披露信息,应当向天津产权提交《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经纪会员应当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齐全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五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方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

第六条 天津产权负责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天津产权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天津产权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七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八条 信息预披露日期以天津产权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中的起始日为准。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九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变更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在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后,重新向天津产权提交《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由天津产权重新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第十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天津产权查阅信息预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

第十一条 预披露公告期间,天津产权应向转让方反馈意向受让方征集情况。

第十二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履行完毕信息预披露相关程序后,方可进行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

第十三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天津产权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根据企业需求参照本细则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十四条 其他类交易项目涉及预披露的相关行为,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天津产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践,对本细则进行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天津产权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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