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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
时间:2021-5-31 10:20:00 作者:天津产权

第一条 为规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信息公开披露行为,根据《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天津产权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在天津产权网站上进行公开披露,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期限。首次信息披露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天津产权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的起始日为准。

第五条 信息披露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六条 在规定的披露期限内,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天津产权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

第七条 在规定的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披露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未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披露期限的,信息披露到期后自行终结。

第八条 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在规定的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在变更公告内容后重新进行披露,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披露时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转让底价再次进行披露。如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获得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相关主体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天津产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中止或不予中止信息披露的决定。

第十一条 中止期限由天津产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日。天津产权在信息披露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如恢复信息披露公告,在天津产权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天津产权在收到相关主体提交的终结信息披露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也可视情形直接决定终结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中止、终结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将在天津产权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其他类交易项目涉及披露转让信息的相关行为,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天津产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践,对本细则进行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天津产权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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