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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时间:2021-1-6 9:48:00 作者:天津产权

第一条  为规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信息正式披露申请和受理行为,根据《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转让方可采用委托代理方式进行交易,与具有天津产权经纪会员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  转让方向天津产权提出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应当提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天津产权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项目按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四条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应当明确转让方及其受托经纪会员与天津产权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违规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齐全性、合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披露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天津产权予以接收登记,并出具《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天津产权可以要求转让方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八条  天津产权在接收信息披露申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准确性、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受让方资格条件是否履行备案手续,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天津产权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天津产权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经过内部决策和批准的产权转让方案,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条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应当对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转让底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充分披露对转让标的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二)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企业法人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其他权利,以及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或事项。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选择权重竞价、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权重指标、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  转让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相关事项。保证金的交纳数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转让底价的30%。

第十六条  其他类交易项目涉及受理转让申请的相关行为,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天津产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践,对本细则进行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相关规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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