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信息公开披露后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向受让方可委托具有天津产权经纪会员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 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期间,意向受让方可到天津产权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天津产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确认已知晓并认同《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天津产权规则。天津产权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五条 《产权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受让底价、相关承诺、受托经纪会员核实意见等内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底价不低于转让底价。
第六条 意向受让方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经纪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齐全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八条 天津产权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不符合《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天津产权将及时告知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调整。
第十条 天津产权按照《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遵守天津产权规则作出承诺;
(二)受托经纪会员是否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齐全性、合规性进行核实,核实意见是否明确具体;
(三)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
(四)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
(五)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
(六)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参与受让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七)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公告中要求的其他条件。
未经信息披露公告发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未明确表示不接受联合受让的,多个意向受让方可组成联合受让体,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参与受让。
多个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体的《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应载明各成员的受让比例。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设定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联合受让体各成员均需满足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公告明确联合体其中一方满足受让资格条件即可的除外。
第十三条 联合受让体各成员应提交《联合受让协议》,《联合受让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成联合受让体的各方主体信息;
(二)联合受让体拟参与受让的项目;
(三)联合受让体内部各成员关于受让标的的分配比例及价格;
(四)确定联合受让代表,授权其代表联合受让体办理受让事宜;
(五)联合受让体各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六)其他需要在联合受让协议中约定的事项。
各成员应当在《联合受让协议》中约定,各方对受让方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天津产权在信息披露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书面告知对已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十五条 转让方应当在收到天津产权《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认为意向受让方不符合公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向天津产权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天津产权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十六条 转让方与天津产权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第十七条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天津产权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中明确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金额和截止日期。截止日期一般为天津产权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天津产权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为准)。意向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获得资格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九条 其他类交易项目涉及登记受让意向的相关行为,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天津产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践,对本细则进行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行相关规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