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开展的询价活动,更好地服务于各类主体盘活资产,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天津产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询价活动的各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天津产权的相关规定。在津产权云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注册账户的主体,应当完成实名认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产权接受委托,且所托资产依照法律法规等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或根据委托主体的制度规定可以进行询价的情形。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人”是指委托天津产权开展资产询价,并依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的资产”是指委托人依法有权处分的资产、物品、财产以及对应的权利,且不需要通过资产评估确定交易底价的资产。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询价目的”是指为委托人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底价提供参考。
第三章 询价程序
第七条 委托人须向天津产权提交申请材料,天津产权在接到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委托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天津产权予以接收并登记;不符合要求的,天津产权告知委托人,要求委托人进行调整或补充。
第八条 委托人按照交易平台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可录入询价公告信息,并上传电子文档材料,具体包括:
(一)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二)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及展示资料(图片或视频等);
(三)天津产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委托人须对公告内容及文档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天津产权完成登记后,将通过官方网站发布询价公告。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委托人可根据标的资产情况合理确定询价公告的披露时间,询价公告自发布之时起生效,公告的披露时间以发布次个工作日起计算。
第十条 询价公告一般包括:项目名称、标的基本情况、相关展示照片或文字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询价公告披露期满后,天津产权负责汇总整理与询价相关的反馈情况,并筛选提取其中具有价值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最后通过计算得出标的资产交易的参考底价。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向天津产权支付服务费,天津产权在收到服务费后,向委托人出具收款凭证。
第十三条 委托人完成服务费支付后,天津产权即向委托人发送询价结果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标的资产情况、询价目的、询价结论等内容。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委托人须如实申报信息,对于纳入询价范围的资产应当妥善管理,确保拥有处置权,并保证相关资产均能被合法、合规的处置,不存在故意隐瞒、误导等情形。如标的资产或市场状况与询价时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委托人应更新标的资产介绍重新委托天津产权进行询价或终止询价。
第十五条 在询价过程中,如需要进行现场查看或实地调查,委托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六条 各参与主体应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阅读询价公告中所披露的信息,对标的资产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不得随意报价。
第十七条 各参与主体应对其账户信息及密码安全负责,该账户在交易平台实施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其自主行为。各相关参与人员应对询价活动获得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如遇到无法产生询价结果等特殊情形的,则此次询价活动将自动终结,天津产权不再向委托人出具询价结果通知书。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交易平台注册的主体,可向天津产权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天津产权提供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条 天津产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践,对本办法进行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