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竞价活动的组织及交易合同的签约等行为,根据《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天津产权按照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公布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
第三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四条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天津产权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采用拍卖方式的,天津产权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天津产权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采用其他竞价方式的,天津产权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竞价方式及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天津产权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第九条 涉及标的企业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产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天津产权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或有事项的相关约定;
(九)合同的生效条件;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天津产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情形的,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天津产权可依据交易双方申请,协助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天津产权将交易结果通过天津产权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其他类交易项目涉及组织交易签约的相关行为,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天津产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践,对本细则进行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相关规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