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动态报价平台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资金结算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动态报价平台进行的各类产权交易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向本中心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资金。交易价款是受让方通过本中心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资金。
第四条 动态报价平台(以下简称"报价平台")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本中心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报价平台采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交易双方需在报价平台中与银行线上签约,生成个人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子账户(以下简称子账户)用于资金结算;交易双方需绑定个人的有效银行账户用于资金转出。本中心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一般不高于标的起拍价的30%。 在标的竞价公告保证金缴款日期内,将保证金存入子账户,并支付到本中心的结算账户,报价平台冻结其保证金。
第六条 意向受让方未竞价成功的,保证金将在项目竞价结束后解冻。 受让方完成标的权属变更手续,经本中心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解冻保证金到子账户。 意向受让方、受让方自行进行资金转出操作,结算资金退还到个人绑定的银行账户。 保证金不得用于冲抵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第七条 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成交价不含受让方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时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
第八条 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成功后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存入子账户,并支付到本中心的结算账户。 (二)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将交易服务费存入子账户,并支付到本中心的结算账户,本中心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财务信息向其出具收款凭证。 (三)对符合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本中心应当在转让方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的子账户内,转让方自行进行资金转出操作。
第九条 交易资金不得由本中心以外的第三方代为收付。
第十条 受让方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中心有权扣除其保证金。 非转让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办理完权属变更手续的,将视为受让方违约,中心有权扣除其保证金。 由于转让方导致不能按时办理完权属变更手续的,中心核实后将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退还受让方。 双方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无法通过调节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本中心所在地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