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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金融企业债权资产交易规则(试行)
时间:2021-5-31 10:35:00 作者:天津产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进行的债权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天津产权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债权资产是指来源于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企业所有的债权类资产及其衍生资产,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付款,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第三条  金融企业债权资产交易业务可采用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交易。天津产权在网站上公布经纪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经纪会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觉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产权对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交易相关业务及服务。

第四条  从事债权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债权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六条  转让方转让债权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转让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转让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七条  转让方应向天津产权提交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合同》;

(三)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六)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七)转让标的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八)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天津产权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

(九)天津产权及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转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债权资产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 挂牌转让;

(二) 动态报价转让。

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填报《债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第十条  挂牌转让是指天津产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债权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天津产权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招投标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一条  动态报价转让是指天津产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在天津产权组织下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将债权资产转让项目在天津产权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通过天津产权指定的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最终有效报价者为受让方的行为。

第十二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

第十三条  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应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四条  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天津产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公告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即报价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转让信息发布期间,经天津产权审核同意,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八条  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 个工作日,累计信息发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 个月;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设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转让信息发布期限内向天津产权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天津产权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发布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按照转让要求将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第二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天津产权提交以下材料:

(一)《债权受让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方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监管部门对开展金融企业债权资产收购业务的资质条件要求,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天津产权对《债权受让申请书》及受让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发布即报价期间向天津产权交纳保证金后,意向受让方应在报价期内登录天津产权指定报价系统进行报价,并按该报价系统规则执行。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六条  采取挂牌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进行协议转让,天津产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转让方挂牌前选择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并确定受让方,并由天津产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第二十七条  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动态报价成交确认单》,并由天津产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八条  债权资产交易各方原则上应当通过天津产权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债权资产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第二十九条  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天津产权结算账户。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第三十条  受让方将交易价款交付至天津产权结算账户后,天津产权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天津产权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天津产权出具收款凭证。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一条  天津产权对债权资产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受让方按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将债权资产转让有关事宜通知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  交易标的移转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交易活动中止。债权资产交易过程中,标的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天津产权有权终结交易。

第三十五条  债权资产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依据天津产权相关规定申请调解。天津产权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 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天津产权可以终结交易。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债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债权资产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资产的;

(五)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天津产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 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天津产权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政府相关部门对债权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其他类金融机构等其他合法主体拥有的债权资产交易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天津产权。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相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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