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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时间:2022-7-11 10:16:00 作者:天津产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内进行的知识产权交易行为,保障知识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推动创新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商标专用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进行交易的知识产权应当权属清晰,且不存在权属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进行交易的知识产权与其他知识产权间存在依从关系或保护关系的,应当一并转让或在公示条件中予以说明。

第三条  天津产权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指天津产权基于互联网搭建的网上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交易平台通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完成知识产权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知识产权交易包括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实施许可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知识产权采购等行为

知识产权转让是指知识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必要决策程序后,通过天津产权发布知识产权信息,公开转让知识产权的交易活动。

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是指知识产权实施许可主体(以下简称“许可方”)在履行必要决策程序后通过天津产权发布知识产权实施许可信息,公开授权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的交易活动。

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是指知识产权持有方以下简称“持有方”在履行必要决策程序后,通过天津产权发布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信息,以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方式投资的交易行为。

知识产权采购是指采购方在履行必要决策程序后,通过天津产权发布知识产权采购信息,采购知识产权的交易行为。

“转让方”、“许可方”持有方以下统称权利人。

第五条  参与知识产权交易活动的方应为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从事知识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七条  知识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交易申请

第八条  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应当具有交易该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交易,并履行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九条  权利人应通过交易平台录入有关信息披露申请,并上传电子文档材料。材料应包括:

)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权利人相关决策文件

)交易标的权属登记文件、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如需

)交易标的涉及共有或交易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同意交易的文件或权利人对权利限制相关安排的说明文件;

天津产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权利人应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交易申请人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条件

受让条件应符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但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设置违反交易原则的内容。天津产权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交易申请人对受让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交易公告中一并公布。

第十条  受让方或被许可方遴选方式包括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

第十一条  权利人应当在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内容中明确交易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交易标的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三条  天津产权对权利人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齐全性与合规性、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天津产权予以受理,并依据权利人提交的录入信息披露内容对外发布知识产权交易信息披露公告(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  

第三章  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  天津产权依据权利人提交的材料在交易平台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信息披露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交易平台发布次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权利人不得擅自变更公告中的内容和条件。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权利人应当取得交易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并由天津产权交易平台重新发布信息披露公告,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权利人应当接受意向方的查询洽谈等。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可以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或在变更交易底价等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

权利人延长信息披露公告期限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告的信息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并且权利人未明确延长信息披露期限的,本次信息披露自行终结。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交易项目自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12个月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权利人应当重新履行信息披露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的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天津产权可以作出中止信息披露的决定。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中止期限由天津产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日。天津产权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

如恢复信息披露,在交易平台继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且累计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时间。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天津产权可以作出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

第四章  登记交易意向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意向方在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后可以通过天津产权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内容进行咨询洽谈等。权利人对查阅资料有特殊要求的,意向方应当遵守。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通过交易平台提交申请,录入有关信息,并上传电子文档材料,材料应包括:

()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交易行为相关决策文件如需;

() 信息披露公告中要求意向方做出的保证文件;

(天津产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意向方录入的申请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意向方资格有特殊要求的,或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交易有特殊要求的,意向方还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天津产权提交相应文档材料。

天津产权对意向方所提交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天津产权通过交易平台通知意向方,意向方应当在收到通知后按要求做出调整。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对意向方的交易资格审核意见通过交易平台告知权利人。

权利人在收到天津产权的交易资格审核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平台予以回复。权利人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天津产权作出的交易资格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在信息披露公告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应当在按照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意向方逾期交纳或未全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交易资格。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公告明确表示接受联合受让的,多个意向方可组成联合受让体,向天津产权提交申请参与交易。联合受让体各成员应签订《联合受让协议》,约定各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天津产权作为组织方,协助权利人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的方式,通过协议或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确定受让方或被许可方。

第二十八条  知识产权交易标的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受让方或被许可方确定后,交易各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及时签订知识产权交易合同。天津产权对知识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存档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计价。交易资金应当通过天津产权指定结算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交易各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天津产权结算交易价款的,应当向天津产权提出交易价款场外结算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  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天津产权指定结算账户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交易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或知识产权资料、数据等交付后,天津产权在权利人申请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支付到天津产权指定结算账户的交易价款无息原额划转到权利人指定账户。

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天津产权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天津产权在确定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额原路径返还。

第三十二条  交易各方应当按照天津产权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三条  交易各方签订知识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或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各方支付服务费用后,天津产权3个工作日内出具知识产权交易凭证。

知识产权交易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天津产权在交易各方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后出具知识产权交易凭证。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交易标的名称、项目编号、权利人名称、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名称、交易价格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知识产权交易凭证为电子签章版本交易各方可下载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三十六条  知识产权交易凭证仅作为交易各方进场交易的证明。交易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各方凭知识产权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天津产权、权利人对意向方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参与知识产权交易的各方,对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之外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等,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权利人在交易标的移交前,负有保全责任。

第三十九条  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参照天津产权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知识产权交易发生争议时,交易相关方可以向天津产权申请调解,由天津产权参照其相关规定执行也可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的知识产权进行交易的; 

(三)采用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权利人超越权限擅自交易资产的; 

(五)权利人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方在参与交易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权利人、天津产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交易各方私下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四十二条  天津产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交易各方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三条  知识产权交易的相关材料由天津产权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跨国知识产权交易及自然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交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应当按照天津产权相关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天津产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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