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资产权〔2006〕100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速推进《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108号)实施步伐,规范资产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我市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我委针对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中涉及的资产转让拟定了《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并报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速推进《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108号)实施步伐,规范资产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确认的特困企业中准备实施破产、依法退出企业(以下统称困难企业)的资产转让。
第三条 各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作为资产处置的责任主体要将困难企业资产处置纳入该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的方案中。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尽快建立和完善资产处置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依据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采取协议转让或公开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置。具体操作程序是:
(一)协议定向转让的批准
为了加速资产的变现速度,妥善安置职工,地方国有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可以不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其中对于房产转让的,可持国资委关于协议转让的批准文件到房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房产、地产过户手续。
(二)公开转让的批准
对于房产的转让以及评估值大于20万元的单件设备或一次性处置的资产超过50万元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公开挂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为了防止分拆处置资产,逃避进场交易,原则上同类资产处置要一次审批,整体交易。
授权经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资产转让由集团公司批准。其中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资产转让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的,报市国资委批准;非授权经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资产转让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批准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一)企业资产转让的申请。
(二)企业转让资产的有关决议文件。
(三)市有关部门对拟推出市场困难企业安置分流职工整体方案的批复。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五)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负责批准资产处置的单位必须就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受让条件、定价、转让价款等工作中涉及的重要材料,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处置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做到有案可查。
第六条 各集团公司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困难企业退出过程中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以保证困难企业推出市场过程中,国有资产处置的规范操作,最大限度的变现,积极稳妥地安置职工,保证职工利益的最大化。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