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资产权〔2004〕5号
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文件第二条:“关于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确定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市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04〕18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0〕68号)有关规定,我市地方企业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应当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
一、母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经企业主管委审查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中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转让部分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子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属于集团内部结构调整的,由母公司审批,涉及集团外部的,由母公司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子公司以下企业国有资本变动的,由母公司审批。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先由母公司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四、区县级企业国有资本变动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