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监察发〔2003〕9号
关于印发《违反产权交易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监察局,各有关部门:
现将市监察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违反产权交易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监察局
二○○三年八月六日
违反产权交易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全面实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严肃行政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市政府《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事业单位在国有、集体产(股)权交易过程中发生违纪行为,对涉及的国有投资主体、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区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对涉及产权交易违纪行为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各国有投资主体(市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国有资产代行管理部门)、区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市、区县财政、规划和国土资源、房管、工商行政管理、产权交易中心等部门),应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以及管理权限,对企事业单位资产转让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产权交易中发生的违纪行为所涉及的国有投资主体、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区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及政府、政府主管部门任命的企事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有关主管部门、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及主管部门任命的企事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处分:
(一)国有、集体产(股)权交易,违反规定在产权交易市场之外进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企事业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给予降级处分;对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指使、怂恿、迁就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在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对主要领导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重大的产权交易项目未经企业出资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致使权益损失的,对企业负责人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对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降级或降级处分。
(四)上级管理部门对产权交易项目违反审查程序,致使权益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对主要领导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五)在招投标、拍卖活动中恶意串通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对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六)利用产权交易活动转移国有、集体资产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对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七)职能(管理)部门在产权交易中审查把关和办理权证变更手
续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反中央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和程序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撤消,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负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因违反产权交易规定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损害国家、集体和职工利益,对社会稳定影响恶劣的,要加重处分。
第五条 对发生违反产权交易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有关部门领导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参照第四条相应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条 责任追究权由市政府、区县政府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行使。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向市政府提出对国有投资主体、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领导责任追究的建议和意见;区县监察、财政、规划和国土资源、房管、工商行政管理和产权交易管理等部门根据调查、检查结果,向区县政府提出对有关单位领导责任追究的建议和意见。经批准后,由监察、人事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具体执行。
对发生产权交易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条 在查处违反产权交易规定行为中,有关部门或企事业负责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触犯法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