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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涉诉国有资产拍卖 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9-5 16:42:00 作者:天津产权

 

津高法发【2012】11号

关于印发《涉诉国有资产拍卖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审判区),铁路法院;各市管企业,区县国资委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涉诉国有资产拍卖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在涉诉国有资产拍卖工作中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一日

 

 涉诉国有资产拍卖细则(试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拍卖,对于拍卖标的物属于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权益的,承担拍卖的机构应当进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进行拍卖。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拍卖以网络电子竞价(以下简称电子竞价)方式为主,传统拍卖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师为辅。

拍卖标的物保留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采用电子竞价方式。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司法拍卖案件时,要认真核查涉诉资产性质,以确保国有资产全部实现进场交易。

    第三条  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拍卖机构应承办一下事项:

    (一)接受委托后,凭委托法院出具的《司法拍卖委托书》到产权中心办理进场交易登记等相关事宜。

    (二)制作拍卖公告,经委托法院审查确认后提交至产权中心等待发布;

    (三)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物,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物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物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四)拍卖成交后,与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五)向委托法院提交拍卖成交报告或拍卖流标报告;

    (六)其他应当由拍卖机构办理的事宜。

    第四条  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产权中心应承办以下事项:

    (一)联系公告媒体,以拍卖机构名义发布拍卖公告;

    (二)受拍卖机构的委托,以拍卖就够名义与意向竞买人签订竞买协议;

    (三)提供拍卖场地,布置拍卖会场,维持拍卖秩序;

    (四)提供电子竞价相关设备及技术服务,确保电子竞价通讯线路畅通,保证电子竞价顺利进行;

    (五)设立竞买保证金专用账户,收取、退还竞买保证金;收取拍卖成交的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应于2日内划入委托法院指定账户作抵买受款。

    (六)对拍卖会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制品交拍卖机构转委托法院;

    (七)向拍卖机构提交电子竞价报价记录单、涉诉资产交易(处置)证明作为拍卖报告附件;

    (八)对竞买人情况及保证金数额等相关拍卖信息进行保密;

    (九)其他应当由产权中心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拍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在拍卖30日前公告。

确有特殊事由,不能再委托法院要求的时限内发布的,产权中心应当及时向委托法院报告,由委托法院决定是否延期公告。

    第六条  确定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拍卖公告应当在《天津日报》、《今晚报》中至少选择1家进行刊登,并同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

    (二)拍卖标的物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相关专业性报纸上刊登公告;

    (三)当事人申请同时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七条  竞买人应当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向产权中心的保证金专用账户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拍卖保留价的5%,一般不得高于拍卖保留价的20%。因特殊原因需要高于拍卖保留价的20%的,委托法院应当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批。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缴纳保证金。

    第八条  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会召开5日前,将经委托法院审查确认的竞买协议书文本式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至产权中心。

    竞买人凭竞买保证金财务收款凭证盒其他相关材料在产权中心办理竞买手续。应当缴纳保证金而未缴纳的,不得参加竞买。

    法律法规对特殊资产的竞买人资格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委托法院应当要求产权中心与拍卖会召开前3日向委托法院报告竞买人报名情况,由委托法院确认各竞买人是否具备竞买资格。

    第九条  采取电子竞价方式拍卖,如因竞买人人数较多,产权中心可要求竞买人办理竞买手续时预先提交一次性报价单,根据一次性报价情况确定报价最高的前若干人参与电子竞价。

    采取前款方式拍卖,产权中心应当制作详细拍卖方案,报委托法院审查确认。

    第十条  采取电子竞价方式拍卖的,其竞价阶梯和竞价周期设置及加价幅度的方案,应当报委托法院审查确认。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人在传统拍卖过程中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不参与竞价过程,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劝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做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随机方式决定买受人。

采取电子竞价方式拍卖的,优先购买权人应当参与电子竞价过程,并通过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应当当场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告知买受人在委托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将买受款和佣金缴纳至委托法院指定的账户,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可以冲抵部分买受款,其他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由产权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退还。产权中心还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竞买报名情况、电子报价记录单等相关材料交拍卖机构。拍卖机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成交报告提交给委托法院司法辅助部门。拍卖成交报告应当包括接受拍卖委托、拍卖公告、拍卖宣传招商、拍卖过程、拍卖结果情况以及拍卖须知、拍卖笔录、成交确认书、产权中心出具的竞买报名情况、电子竞价报价记录单、涉诉资产交易证明等详细情况及相关附件。

拍卖未成交的,产权中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竞买人退还竞买保证金,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竞买报名情况等相关资料交拍卖机构。拍卖机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流拍报告提交给委托法院司法辅助部门。拍卖流拍报告应当包括接受拍卖委托情况、拍卖公告情况、拍卖宣传招商情况、拍卖结果、流拍原因分析、拍卖须知和产权中心出具的竞买报名情况等内容及相关附件。

    第十三条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国资监管机构对全市涉诉经营性及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司法拍卖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二月一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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