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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调整资产评估备案管理 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7-9-5 11:28:00 作者:天津产权

津国资产权〔2014〕3号

 

各市管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新一轮国企改革,推动各市管企业切实履行相应出资人职责,提高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工作效率,市国资委拟调整资产评估备案管理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下列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管理工作外,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均由市管企业负责备案:

   (一)市管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所属二级及以下企业资产帐面值或评估值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市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境外资产评估项目。

(三)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各市管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企业及时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备案权限不得下放。

    三、各市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完善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程序,明确评估机构选聘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聘用评估机构。

    四、各市管企业应严格按照《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07】40号)的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内部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制度,并刻制“xx(单位名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即专用章名称)。内部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部门工作职责。

(二)建立完善内部审核机制。建立内部会审及专家评审制度。结合内部企业实际状况,确定限额(账面值或评估值或增减值)以下或非重大重要的备案项目,须由市管企业内部承担产权管理、财务、审计等职能的部门联合会审;限额以上或重大、重要的项目备案,应组织相关专家参与评估项目评审。

(三)内部审核备案规范程序。

(四)审核内容。

(五)监督管理。

 五、市国资委将加大对各市管企业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力度,定期对市管企业备案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请各市管企业将内部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制度和备案专用章印模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备案权限自2014年4月1日起调整执行。在工作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国资委联系沟通。

 

二○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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