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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客户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1-29 16:11:00 作者:天津产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诚信管理,规范交易行为,营造优良信用环境,促进业务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增强诚信意识,保证交易业务正常进行,现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参与天津产权各项交易活动的交易当事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对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利用违规手段进行操作、存在不良行为的客户,进行风险评定并对其交易资格、交易行为进行约束性管理。

第四条  参与交易活动的客户,如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易规则、扰乱交易秩序、欺诈、内幕交易、操纵交易等损害其他交易参与方合法权益的不诚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风险客户的级别及认定

第五条  风险客户评定分为两个级别,警告级风险客户和限制级风险客户。

第六条  天津产权在认定过程中可对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认定为限制级风险的客户予以警告,并进行警告级风险客户记录。

第七条  参与交易活动的客户,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天津产权有权将其及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主体认定为限制级风险客户并列入限制级风险客户名单:

(一)提供的各类交易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二)以提供虚假资料或进行虚假陈述及其他欺诈、隐瞒等手段来获取受让、投资或承租等资格的;

(三)在参与交易活动的过程中,采取胁迫、威吓、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对其他交易参与方、天津产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的;

(四)在参与竞价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扰乱竞价交易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五)在参与竞价的过程中,采取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手段压低价格,造成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交易参与方利益受损的;

(六)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影响项目的选择,扰乱交易秩序的;

(七)违反交易规则及项目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无故不推进交易进程,经天津产权催办仍不作为的;

(八)违反交易规则及委托合同的约定,交易双方私下交易,拒绝支付或恶意拖欠交易服务费的;

(九)针对在天津产权进行的交易项目,采取闹访、缠访、寻衅滋事等手段扰乱天津产权正常交易秩序及工作秩序的;

(十)依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项目查询行贿犯罪记录操作实施办法》的规定,通过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存在犯罪记录的;

(十一)存在与交易相关的违法行为,涉及被政府纪检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审查、侦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行政处罚的;

(十二)被天津产权认定为警告级风险客户累计超过三次的;

(十三)经天津产权调查,存在其他严重违法失信情形,可认定风险客户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章  限制级风险客户的管理及解除

第八条  所有项目的参与方均可对涉及触发风险客户认定的事项向天津产权进行申报,经调查审核及审议决定后,天津产权将审议结果告知当事方。

第九条  客户在交易项目的过程中因第七条列举行为之一被认定为限制级风险客户的,天津产权有权中止或终结其实施的交易活动。

第十条  被列为限制级风险客户的,天津产权或项目方可取消其在该项目中已获得的参与资格或竞价中标资格,造成天津产权或交易参与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被列为限制级风险客户的,天津产权有权将该事项通知其正在参与且尚未完成的所有项目的参与方;在新开展的交易项目中,天津产权或项目方可不确认其参与资格。

第十二条  对被认定为限制级风险客户的,根据情节轻重,天津产权有权按照调查审核确定的最终处理意见,将其列入限制级风险客户名单,最长期限为三年。

第十三条  对于曾被列入限制级风险管理的客户,解除管理后再次被列入限制级风险管理,或者在限制级风险管理期间扰乱交易秩序、阻碍交易进程的,天津产权有权延长其列入限制级风险客户名单的期限。

第十四条   列入限制级风险管理的客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天津产权批准,可解除对其限制级风险管理:

(一)被列入限制级风险客户名单的管理期满的;

(二)在被列入限制级风险客户名单后,及时进行整改,积极消除不利影响的;

(三)其他可对其解除限制级风险管理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天津产权的会员单位存在主导、参与、协助客户实施本办法第七条列举行为之一的,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会员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天津产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践,对本办法进行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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