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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1-10 15:37:38 作者:天津产权

津产权发[2024]1号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的发展,规范天津产权各类会员的从业行为及相关业务活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会员及相关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天冿产权的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注册,在天津产权交易活动中接受交易主体委托为交易主体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会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觉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交易相关业务及服务。

 

 第二章 会员类别

第四条 根据会员的经营范围和业务需求,天津产权会员分为经纪会员、服务会员、投融资会员。

第五条 经纪会员是指接受委托在天津产权为除天津市各级国有企业业务外的交易项目提供经纪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天津市各级国有企业业务由天津产权直接受理。 

第六条  服务会员是指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在天津产权为交易参与方提供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七条 投融资会员是指在天津产权为交易主体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基金、信托、证券、投资公司等投资类、金融类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融资类会员可作为投资方直接参与交易。

          

第三章   会员注册

 

第八条 注册成为天津产权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经核准的相应经营范围或有效的相关业务资格或资质。

(三)自觉遵守本办法、天津产权会员相关管理制度和  天津产权各项交易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必要设施;

(五)具有专门的从业人员;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注册成为天津产权会员的,需提交以下基本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会员注册登记表》;

(二)《执业人员登记表》;

(三)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修正案复印件;

(五)《廉洁自律承诺书》;

(六)关联关系自查报告;

(七)其他应提供的文件。

第十条  注册成为天津产权服务会员,除基本文本和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主要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从业介绍。

第十一条 注册成为天津产权投融资会员的,需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十二条 入会单位需对所提交的入会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对符合入会要求,注册成为天津产权会员的单位,开通交易系统相关权限,颁发会员证书,并在天津产权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会员可以申请退会:

(一)退会需向天津产权提交书面申请。

(二)经审核同意后,天津产权将退会会员名单在天津产权网站进行公布,并声明该会员的《会员证书》作废。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天津产权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在天津产权交易平台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二)根据提供服务内容收取相应服务费用;

(三)对天津产权业务、会员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质询;

(四)参加天津产权组织的会员培训和业务交流,发起和参加天津产权项目推介会、融资洽谈会等招商推介活动;

(五)使用天津产权提供的交易系统、网络的相关服务,获得天津产权提供的产权交易信息;

(六)获得天津产权相关部门的业务支持、咨询服务;

(七)自愿向天津产权申请退会;

(八)其他应当享受的会员权利。

第十六条 天津产权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天津产权的产权交易相关文件规定及会员管理各项制度;

(二)诚信执业,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交易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三)自觉维护交易秩序,积极协助推动天津产权发展,不损害天津产权的权益和声誉,不损害客户的利益;

(四)在天津产权从事与自身经营范围及资格相符的业务,接受天津产权的监督和管理;

(五)经纪会员对其公司名下执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对向天津产权提供的交易项目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审核把关;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会员义务。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七条 在同一宗交易项目中,会员不得同时从事交易代理和拍卖、招标等专业服务。

第十八条  经纪会员在服务交易项目过程中,只能接受一个交易主体的委托,且该会员及其关联方不得参与该宗项目的受让、承租等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经纪会员参与交易项目成为交易主体的,不得接受该项目各交易主体的委托。

第二十条  会员在发生以下情形之日起30日内向天津产权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

(一) 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及公司股东等企业信息发生变更;

(二)会员单位的执业人员工作关系发生变更;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四)企业分立、兼并、合并或注销、吊销等企业主体资格发生变更;当会员发生分立、兼并或合并的,可由新设立的法人申请承继会员资格;

(五)其他发生变更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经纪会员进行动态管理。经纪会员在三个连续自然年内未从事交易相关业务的,将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天津产权将依据相关规定,对会员上一年度业绩进行评优。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会员诚信记录。对会员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不良记录,违规失信行为将在天津产权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会员监督

 

第二十三条 天津产权有权对会员单位执行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会员业务及相关系统使用安全等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天津产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中止、取消其会员资格等处理,并记入不良诚信档案:

(一)未按本办法履行会员义务的;

(二)因会员单位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完成业务,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三)采取胁迫欺诈、散布虚假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有不正当竞争或有碍公平交易;

(四)弄虚作假,与不具备产权转让主体资格,或不具备产权受让必要条件的产权交易主体建立委托关系;

(五)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天津产权的名号、标识及有损天津产权信誉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六)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

(七)通过诋毁其他会员承揽业务的;

(八)违反廉洁承诺相关条款,与交易相关方或天津产权员工有不正当利益往来,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

(九)委托方书面投诉问题,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十)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操纵交易市场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会员出现违反本办法或违规违法行为,给天津产权造成经济损失的,天津产权有权向会员进行追偿。

第二十六条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并造成相关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经济赔偿责任,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产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会员管理办法(试行)》(津产权发【2021】1号)同时废止。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 年 1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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