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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会员诚信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2-24 9:37:08 作者:天津产权

津产权发【2021】8号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会员诚信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会员的自律意识,规范会员的交易行为,保障、维护会员单位和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产权市场的规范发展,依据《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会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诚信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产权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 诚信自律管理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为国家禁止的交易行为和事项提供服务。

第五条 自觉营造合法、公平、有序竞争的良好环境,不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产权交易当事人利益。

第六条 严格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条款,提供优质服务,并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和约定的有关保密事项。

第七条 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共同维护产权行业的良好形象。(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廉洁自律,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三)督促从业人员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产权交易行业氛围。

第八条  尊重委托人的知情权,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并及时将交易情况报告委托人。

第九条 自觉接受诚信自律管理,会员单位之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解决争议,自觉维护团结。

第十条 自觉接受天津产权的指导,不断完善服务,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与业务委托方的关系管理,做好接待、咨询等工作,维护会员整体利益和产权市场利益,特别是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会员管理办法》,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章 监督与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应接受天津产权的监督管理,有责任、义务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天津产权举报。天津产权将认真受理、查证,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天津产权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对会员单位的职业道德、被投诉情况及调查处理结果、不良行为等进行记录,归入会员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天津产权在网站会员服务页面公布监督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会员单位有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行为,均有权向天津产权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 对会员违反诚信自律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天津产权将采取警示、内部通报、公开曝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形式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会员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天津产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践, 对本办法进行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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