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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会员执业保证金管理细则(试行)
时间:2017-9-6 9:36:13 作者:天津产权

 津产权综字(2017)60号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会员执业保证金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规范、诚信的交易秩序,防范交易风险,根据《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执业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当发生违规违纪和违反交易中心相关规定行为时作为赔偿的经济保证。

第三条  交易中心会员应一次性缴纳执业保证金。一级经纪会员执业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二级经纪会员执业保证金为人民币7万元,其他类型的会员暂免缴纳执业保证金。交易中心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等情况,适时调整执业保证金缴纳标准。

第四条  执业保证金应于申请单位获审批成为交易中心会员后一次性交纳,具体缴纳时间以交易中心通知为准。会员申请一、二级经纪会员变更的,于获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差额缴纳或退还。

第五条 会员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时,视情节严重程度,交易中心有权扣除会员单位交纳的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会员违规违约造成损失的,交易中心有权向会员进行追偿。

(一)经核实,会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采取胁迫欺诈、散步虚假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有不正当竞争或有碍公平交易;

(三)弄虚作假,为不具备产权转让主体资格,或不具备产权受让必要条件的产权交易主体,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四)未经所授权,擅自使用交易中心的名号及标识及有损交易中心信誉或损害客户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

(五)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

(六)非法经营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权限从事产权交易业务,损害交易中心形象或造成交易中心损失;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行为。

第六条 当会员申请资格终止或退会时,经交易中心审核无违规记录予以退还。执业保证金产生的银行利息不予退还。

第七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有关法法规和交易实践,对本细则进行解释、修订。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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