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
市场服务专业分会章程
(二O一七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规范创新、阳光透明的产权交易市场,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简称“协会”)组建市场服务专业分会(简称“分会”)。
第二条 分会为协会所属分支机构,由从事产权经纪、招投标、拍卖、税务、审计、评估、法律、投资咨询、财务顾问、基金和投行等专项服务机构或其他与产权交易业务相关的经济组织组成。
第三条 分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协会章程》和本章程确立的宗旨、任务和目标开展工作,在协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 分会的宗旨:为产权交易市场服务,为企业改革、创新、发展服务;加强合作交流,防控市场风险;推动行业规范和自律,保障产权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分会名称: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市场服务专业分会。英文名称:Market Service Professional Branch of CSPEA。
第六条 分会住所设在北京市,与协会同址办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产权交易管理监督的政策法规,研究产权交易市场服务领域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协助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会监督产权交易市场,为产权交易市场提供相关服务;
(二)研究产权交易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市场服务主体行为,制定行规行约,加强市场服务主体监督、管理,推动行业规范自律;
(三)搭建市场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交流平台,增强产权交易市场服务功能和国际影响力;
(四)组织和提供信息、法律、融资和评估等涉及市场行为方面培训,培养市场服务专业化人才;
(五)收集整理市场服务相关信息,依托中国产权网和全国产权交易行业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
(六)开展符合协会宗旨和分会章程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八条 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会员单位法人为会员代表。会员单位变更法人、名称变更或终止等情况时,需向分会书面报告。
第九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分会章程;
(二)有加入分会的意愿;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机构,且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自愿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分会提交入会申请书、法人登记表、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二)分会秘书处初审,经分会会长办公会审定通过,报分会理事会备案;
(三)分会颁发会员证书和铭牌;
(四)定期向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获得分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三)被推荐加入协会的权利;
(四)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五)分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分会章程,执行分会决议;
(二)接受分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三)维护分会的社会形象和合法利益;
(四)完成分会交办的事项、向分会提供相关业务信息;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分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函告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分会的组织机构包括:分会会员大会,分会理事会。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分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如下:
(一)制定、修改和审议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
(三)审议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分会的成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一)、(二)、(三)项,需报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分会会员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分会理事会是分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分会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分会会员大会,向分会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分会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分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批准分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分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第(三)项需报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分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增开。分会理事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分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协会提名,经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分会秘书长提名产生。
第二十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熟悉相关业务,在产权交易市场服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3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分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分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经分会理事会批准,代表分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分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分会日常工作,组织办事机构即秘书处,实施近期和中期工作计划;
(二)
拟定分会各项管理制度;
(三)
筹备召开分会理事会等相关会议;
(四)
策划组织分会相关活动;
(五)
处理分会理事会和分会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收取的咨询服务费;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分会享有资产和经费的独立使用权;分会的经费收支由协会负责监管。
第二十五条 分会资产和经费的收支严格执行国家和协会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单位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据为己有。分会秘书长每年需向分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六章 党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遵循《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规定,建立隶属于协会党委的分会党组织,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
第二十七条 分会党组织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原则”,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对在分会工作的共产党员实施经常性管理和教育,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 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分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分会终止决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分会终止前,需在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条 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协会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